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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2月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记录报告制度情况通报

时间:2021-12-24

来源: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检察

录入:史卉珊

审核: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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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2019年8月,最高检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把记录报告的重大事项,从司法办案扩大到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实行月报告制度,“零报告”的也要报告。为持续做好执行“三个规定”工作,2020年4月,最高检针对记录报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最大程度消除检察人员的思想顾虑;进一步明确了抽查督察、成果运用、责任追究等规定。

    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院领导带头填报,各内设机构落细落实各项措施,着力推进“三个规定”入心入脑,形成行动自觉。2020年1月-12月,全院填报有关“三个规定”记录的共有15人次,全部为过问了解案情,其中班子成员填报 12人次,占全部填报人数的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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