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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东区人民检察院 公益保护,亮剑“小饭桌”

时间:2018-11-19

来源:未知

录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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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历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职能,规范学校周边“小饭桌”经营活动,近日岭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
    岭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调查查明:岭东区辖区内的双鸭山市中山小学附近有两家辅导站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在中午给学生订餐,第二中学门前有一户住户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给学生订做盒饭,在该中学门前一户小商店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便开业经营。
    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岭东区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但该局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受到侵害的重大危险。经上级院批准,岭东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2018年7月18向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接到检察建议后,双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岭东分局立即对岭东区两所学校校园周边的经营网点进行了监督检查,按着检察建议的要求,为四家业户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局表示,感谢岭东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并表示以此为警钟,作好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和注重食品安全的意识,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面保障就餐学生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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